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英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祥
- 代理人
- 鄭崑生
施采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50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英發企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鹿│106年11月18日 │1,942,500元 │LK0829727 │ ││ │限公司陳嘉祥 │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