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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請人
精品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宇宥
代理人
巫宜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18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精品銅器股份有│第一銀行鹿港分│107年1月10日 │75,650元 │LK0772078 │ ││ │限公司謝宇宥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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