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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汪佩宜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再審被告
日歷製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益生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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