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
- 再審原告
- 汪佩宜
- 訴訟代理人
- 涂芳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昆宏律師
- 再審被告
- 日歷製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益生
- 訴訟代理人
- 盧志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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