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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告
吳坪璋
訴訟代理人
李易哲律師
被告
一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鵬輝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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