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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告
陳家書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被告
聯億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葉淑慎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1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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