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聯億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葉淑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一、查原審判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上訴人應自106年12月29日起至被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4,240元,並應提繳72,208元至被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0分別明文。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係因定期給付涉訟,應依勞工可工作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倘超過10年,則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要旨)。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

三、準此,被上訴人為49年5月出生,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上訴人於106年12月28日片面終止僱傭關係至被上訴人退休(114年5月),其權利存續期間為7年4月(共88月),計算收入總數為3,013,120元,加計應提繳金額,核本件上訴利益為3,085,328元(計算式:88*34,240+72,208=3,085,32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