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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8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92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彭湘淳
債務人
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洪文丑
債務人
債務人
洪彣典即洪文典
債務人
洪春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陸拾玖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肆佰零捌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892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1,360,780元 │107年7月20日│2.52% │107年8月21日│├──┼────────────┼───────────┼───────────┼───────────┤│002 │1,277,246元 │107年6月29日│2.52% │107年7月30日│├──┼────────────┼───────────┼───────────┼───────────┤│003 │1,501,498元 │107年6月20日│2.52% │107年7月21日│├──┼────────────┼───────────┼───────────┼───────────┤│004 │1,930,500元 │107年6月20日│2.52% │107年7月21日│├──┼────────────┼───────────┼───────────┼───────────┤│005 │1,053,000元 │107年6月20日│2.52% │107年7月21日│├──┼────────────┼───────────┼───────────┼───────────┤│006 │2,720,250元 │107年6月20日│2.52% │107年7月21日│├──┼────────────┼───────────┼───────────┼───────────┤│007 │1,053,000元 │107年6月20日│2.52% │107年7月21日│├──┼────────────┼───────────┼───────────┼───────────┤│008 │1,667,250元 │107年6月20日│2.52% │107年7月21日│├──┼────────────┼───────────┼───────────┼───────────┤│009 │1,277,246元 │107年6月20日│2.52% │107年7月21日│├──┼────────────┼───────────┼───────────┼───────────┤│010 │10,091,250元│107年6月20日│2.52% │107年7月21日│├──┼────────────┼───────────┼───────────┼───────────┤│011 │1,959,750元 │107年6月20日│2.52% │107年7月21日│├──┼────────────┼───────────┼───────────┼───────────┤│012 │1,608,750元 │107年6月20日│2.52% │107年7月21日│├──┼────────────┼───────────┼───────────┼───────────┤│013 │7,088,248元 │107年6月20日│2.52% │107年7月21日│├──┼────────────┼───────────┼───────────┼───────────┤│014 │711,748元 │107年6月20日│2.52% │107年7月21日│├──┼────────────┼───────────┼───────────┼───────────┤│015 │9,701,246元 │107年6月20日│2.52% │107年7月21日│├──┼────────────┼───────────┼───────────┼───────────┤│016 │1,725,750元 │107年6月20日│2.52% │107年7月21日│├──┼────────────┼───────────┼───────────┼───────────┤│017 │702,000元 │107年5月20日│2.52% │107年6月21日│├──┼────────────┼───────────┼───────────┼───────────┤│018 │1,433,250元 │107年5月20日│2.52% │107年6月21日│├──┼────────────┼───────────┼───────────┼───────────┤│019 │292,500元 │107年6月29日│2.52% │107年7月30日│├──┼────────────┼───────────┼───────────┼───────────┤│020 │1,247,996元 │107年5月20日│2.52% │107年6月21日│├──┼────────────┼───────────┼───────────┼───────────┤│021 │877,500元 │107年5月20日│2.52% │107年6月21日│├──┼────────────┼───────────┼───────────┼───────────┤│022 │1,140,750元 │107年5月20日│2.52% │107年6月21日│├──┼────────────┼───────────┼───────────┼───────────┤│023 │1,667,250元 │107年5月20日│2.52% │107年6月21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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