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3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債 務 人 立享針織機械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台灣以勒機械有限公司 兼前列二人 賴俊竹即賴宥瑋之繼承人 之法定代理 人 債 務 人 賴俊程即賴宥瑋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月英即賴宥瑋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苡婕即賴宥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賴俊竹、賴俊程、劉月英、賴苡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宥瑋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立享針織機械有限公司、台灣以勒機械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