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4號 債 權 人 四通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玟 上列債權人四通食材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益欽即太順五金百貨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四通食材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