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4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48號
- 債權人
- 偉宏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瑞茂
上列債權人偉宏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偉宏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表。
三、請具狀釋明「自遲延之日」起算利息係指何年月日?(如有約定清償日,應釋明為何日及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應提出證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未約定清償期,且亦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四、請具狀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