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44號 債 權 人 趙招志即創杰工作室 上列債權人趙招志即創杰工作室因與債務人達宏精密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趙招志即創杰工作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達宏精密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