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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

債權人
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水樹

上列債權人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益欽即太順五金百貨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太順五金百貨行」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賴益欽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賴益欽」。

二、經查所提證物支票(發票人皆為本件債務人)影本4張之金額合計共為新臺幣149,980元(另所提簽單影本2張之客戶名稱為大集田超市,並非本件債務人),其與本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198,587元不符。是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併請提出其他相關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抑或更正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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