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債 權 人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代 理 人 李明哲 上列債權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秉宥即駿晉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駿晉商行」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賴益欽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賴益欽」。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70,597元之計算式為何?併請提出其他相關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三、一、請提出債務人賴益欽(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