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債權人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代理人
李明哲

上列債權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秉宥即駿晉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駿晉商行」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賴益欽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賴益欽」。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70,597元之計算式為何?併請提出其他相關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三、一、請提出債務人賴益欽(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