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 債 權 人 洪偉強 上列債權人洪偉強因與債務人趙憶婷即高輝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偉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高輝企業社」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趙憶婷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趙憶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