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 債 權 人 鼎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國 上列債權人鼎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益欽即駿晉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鼎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駿晉商行」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賴益欽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賴益欽」。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給付新臺幣135,464元之計算式為何? 三、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9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