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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28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宋坤龍
債務人
銓昶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清算人即 黃筠蓁
法定代理人
債務人
王有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貳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228號│├──┬─────────┬───────┬──────┬──────┬───────────┤│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 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法│││ (新臺幣)│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⑴ ││││106年12月19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日起至107年6│列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1,202,993元 │106年11月8日 │7.53% │月18日止│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07年6月19日│││││││││└──┴─────────┴───────┴──────┴──────┴───────────┘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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