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1號債 權 人 林信仲 債 務 人 楊志成即志成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珊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1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7年3月12日 │200,000元 │107年3月12日 │OA0000000 │ ├──┼─────────┼───────────┼───────────┼───────────┤ │002 │107年2月28日 │200,000元 │107年3月1日 │FI0000000 │ ├──┼─────────┼───────────┼───────────┼───────────┤ │003 │107年3月1日 │120,000元 │107年3月1日 │FI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