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39號 債 權 人 富寶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時碩 上列債權人富寶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洪文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寶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洪文丑(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已倒閉(如清算、解散)之事證。 三、相對人另行成立新公司從事相同行業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