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39號 聲 請 人 富寶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時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文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代表該公司與聲請人簽訂出售熱軋SD420W加工程型鋼筋1160噸,並收受定金新台幣(下同)5,627,160元,惟該公 司交付少量鋼筋後即未依約出貨,致聲請人受有未扣抵定金1,286,445元,另行訂購鋼筋差價損失2,140,110元及延誤進場增加之吊車費用72,500元,共3,499,055元,經聲請人發 現相對人另行成立新公司從事相同行業,並將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惡性倒閉,相對人所為顯係詐欺,應依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詐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明書為聲請人員工所書立,相對人名片上之東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非相對人,故依聲請人所提事證,尚無法釋明有侵權行為存在,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