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44號 債 權 人 智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世傑 代 理 人 張齡允 上列債權人智勝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智勝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附表之5張支票金額共計新臺幣9,243,764元,然於請求事項欄卻請求給付新臺幣9,243,766元,請查明後 具狀更正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按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經核,聲請狀附表所列系爭5張支票,其中有3張支票(票號:JE0000000、JE0000000、JE0000000號)其 提示日均載為與發票日同日,然均非其退票理由單上之退票日,是請具狀更正附表有關上開3張支票之「提示日」及「 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共9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