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 原告王士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債 權 人 王士槿 上列債權人王士槿因與債務人楊志成即志成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士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WHA0000000號)之正、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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