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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務人
陸藝環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融
債務人
江慧菁
債務人
林順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參萬柒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114,353元 │107年3月9日 │2.68% │107年4月10日│├──┼────────────┼───────────┼───────────┼───────────┤│002 │171,529元 │107年3月9日 │2.68% │107年4月10日│├──┼────────────┼───────────┼───────────┼───────────┤│003 │22,951,738元│107年3月14日│2.28% │107年4月15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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