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436號 債 權 人 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焜 上列債權人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益欽即駿晉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人所提支票(票號:IA0000000號)影本及106年9月、10月對帳單明細表影本,「太順五金百貨行」及「駿晉商行 」由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知,皆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皆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賴益欽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賴益欽」。 二、另債權人所提3紙送貨單(No.582540、No.582829、No.000000號,金額共計新臺幣9110元),其上所載客戶名稱皆非本件債務人,是請具狀釋明得以向債務人請求此部分金額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如無依據, 則請更正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 三、因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與聲請事項之請求標的金額不同,請依本裁定補正事項第二項,具狀更正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