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391號 債 權 人 顏貽宗 上列債權人顏貽宗因與債務人陳棟財即陳吉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貽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附證一銷貨單影本1紙及出貨單影本1紙所示,銷貨單、出貨單之客戶名稱為「正宗」,並非債務人陳棟財即陳吉城,請具狀釋明向陳棟財即陳吉城請求之依據。再者依銷貨單及出貨單影本所示,並非債權人顏貽宗所發,而係翔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釋明,如是代債務人陳棟財即陳吉城支付貨款,應提出代為支付事證。 二、本院查無債務人陳棟財即陳吉城(住彰化縣○○鄉○○村○ ○路0段000號)之戶籍資料,請確認債務人姓名,並提出債 務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