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 債 權 人 吳甲一 上列債權人吳甲一因與債務人楊志成即志成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甲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聲請狀繕本七件,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