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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

債權人
吳甲一
債務人
楊志成即志成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7年2月10日│500,000元 │107年2月12日│WHA0000000│└──┴─────────┴───────────┴───────────┴───────────┘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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