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3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356號
- 債權人
- 昶昇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世源
上列債權人昶昇包裝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儀吉即永泉企業社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昶昇包裝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釋明本件請求給付新臺幣2,365,270元之計算式為何?並請釋明該請求金額是否有扣除債務人已匯款之3萬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永泉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劉儀吉(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楊銘傳(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