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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5號 債 權 人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債權人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魏明溪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依票款關係請求給付之系爭本票(票號:TS186902號)雖載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一、請提出債務人魏明溪(住彰化縣○○鎮○○里○○巷0○00 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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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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