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5號

債權人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債權人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魏明溪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依票款關係請求給付之系爭本票(票號:TS186902號)雖載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一、請提出債務人魏明溪(住彰化縣○○鎮○○里○○巷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