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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
    詹進財許僅平即中誠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債 權 人 詹進財 債 務 人 許僅平即中誠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7年9月7日    │626,099元       │107年10月9日     │KYA0000000      │ ├──┼─────────┼───────────┼───────────┼───────────┤ │002 │107年9月10日   │626,099元       │107年10月9日     │KY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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