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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57號

債權人
法興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

上列債權人法興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呂柏瑩即家得恩防火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法興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有2項,故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107年4月12日」?(如有約定清償日,應釋明為何日及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應提出證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相對人返還?如未約定清償期,且亦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請提出債務人家得恩防火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即債務人)呂柏瑩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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