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鄭琦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 │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芳多麗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員│107年1月15日 │39,540元 │PD3647206 │ │ │ │張為棣 │林分行 │ │ │ │ │ ├──┼───────┼───────┼───────┼────────┼────────┼──┤ │002 │許寶倉 │合作金庫銀行員│107年1月15日 │21,148元 │BU8421761 │ │ │ │ │林分行 │ │ │ │ │ ├──┼───────┼───────┼───────┼────────┼────────┼──┤ │003 │太順五金百貨行│鹿港信用合作社│107年1月15日 │12,730元 │IA0151023 │ │ │ │賴益欽 │溪湖分社 │ │ │ │ │ ├──┼───────┼───────┼───────┼────────┼────────┼──┤ │004 │蔣黃阿勉 │彰化第五信用合│107年1月15日 │25,060元 │AD1297987 │ │ │ │ │作社東芳分社 │ │ │ │ │ ├──┼───────┼───────┼───────┼────────┼────────┼──┤ │005 │李依霖 │彰化第一信用合│106年12月31日 │32,000元 │TA1087688 │ │ │ │ │作社花壇分社 │ │ │ │ │ ├──┼───────┼───────┼───────┼────────┼────────┼──┤ │006 │謝佳晉 │彰化第六信用合│107年1月31日 │28,300元 │FC1187198 │ │ │ │ │作社車路口分社│ │ │ │ │ ├──┼───────┼───────┼───────┼────────┼────────┼──┤ │007 │原上禾工業股份│第一銀行和美分│107年1月6日 │11,880元 │KB0277014 │ │ │ │有限公司林俊廷│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