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59號
- 聲請人
- 欣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尊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359號│├──┬───────────────┬──────────────┬────┬───┬────┬───┤│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001│欣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F0000001~91NF0000021 │ │21 │ │ │├──┼───────────────┼──────────────┼────┼───┼────┼───┤│0002│欣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0001~91NE0000074 │ │74 │ │ │├──┼───────────────┼──────────────┼────┼───┼────┼───┤│0003│欣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1~91ND0000079 │ │79 │ │ │├──┼───────────────┼──────────────┼────┼───┼────┼───┤│0004│欣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1~91NX0000011 │ │1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