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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更生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倪世宏
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林藝玲
代理人
蕭清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債務人倪世宏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陳報現任職於有青食品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3,000元。經查,債務人投保於漁會,投保薪資22,800元,查詢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105年之報稅所得為341,164元,106年之報稅所得為291,746元,依債務人所提在職薪資證明書,債務人每月薪資23,000元。另查,債務人未領有社會補助或勞保給付,債務人名下之有青食品公司投資現值700,000元、鹿港信用合作社投資現值3,000元,債務人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如解約可領取解約金19,360元;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如解約可領取解約金44,667元,惟國泰人壽保單之要保人為配偶趙翊涵,該部分非屬債務人之財產。本件查無債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裁定、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彰化縣政府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薪資證明書、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

㈡、依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膳食6,000元、交通費1,500元、勞健保費749元、電話費800元、醫療費300元、水電瓦斯費2,000元,合計每月支出11,349元,其支出尚低於107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計算之金額,且審酌其支出之項目、金額及家庭狀況,並未逾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可堪認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

㈢、依債務人每月薪資23,000元,扣除每月支出11,349元,每月餘11,651元可供清償,債務人名下有青食品有限公司投資現值700,000元、鹿港信用合作社投資現值3,000元、富邦人壽保單價值19,360元列入更生方案於72期內平均清償,每期約可增加10,032元,則每月可供清償之金額約21,683元,核附件所示更生方案,以1月為1期,每期清償金額20,148元(債務人原提出每期清償金額20,144元,惟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致每期清償金額變更為20,148元),達上開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之92.92%用於清償,可認債務人已降低自己必要之生活支出,可堪認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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