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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

更生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泫丞
即債務人
代理人(法 陳銘傑律師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溫哲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理人
簡伯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振源」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慧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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