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泫丞
- 即債務人
- 代理人(法 陳銘傑律師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訴訟代理人
- 何新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溫哲選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正
- 代理人
- 簡伯珊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 法定代理人
- 李伯璋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振源」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慧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