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清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裕嘉
- 相對人
- 王明芬
- 相對人
- 羅于捷
- 相對人
- 羅悟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羅雄田前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3年11月30日起至103年11月29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第三人清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下稱清三電子公司)前於93年7月30日至11月30日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合計166,000,000元,經償還600萬元後,尚欠6000萬、6300萬、2900萬及800萬元等未清償;第三人清三電子公司邀同第三人智研股份有限公司及被繼承人羅雄田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並於93年11月30日、同年12月1日書立承諾書,約定按月清償利息及本金,如有任何一個月之利息或本金未按期清償,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應一次付清。遽第三人清三電子公司自95年3月1日起即未支付本息,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74,523,891元及利息等,而被繼承人羅雄田既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自得對其請求全部之給付。而被繼承人於102年7月15日過世,上開抵押物又於103年3月21日因分割繼承登記過戶予相對人王明芬等3人,依民法第881條之11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以繼承人王明芬等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承諾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本件於107年6月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據其具狀陳述略以:被繼承人羅雄田是否應負擔債務,應由聲請人舉證,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述之事實,並未提供可形式查證之資料,且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尚有先順位之抵押權人,執行無實益等語。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四、經查,本件依卷附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承諾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審查,堪認相對人之被繼承人羅雄田確有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保證責任債務之清償,且第三人清三電子公司對聲請人負有借款債務,並已屆期未獲清償,被繼承人羅雄田應負連帶保證責任。相對人固主張被繼承人應否負擔債務應由債權人舉證,實屬對於實體事項之爭執,依前揭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花壇鄉 │南口 │ │155 │田│00 │00 │1.89 │全部 │王明芬、羅悟文、羅│ │ │ │ │ │ │ │ │ │ │ │ │于捷應有部分各1/3 │ ├──┼───┼────┼────┼────┼────────┼─┼──┼──┼──────┼─────┼─────────┤ │002 │彰化縣│花壇鄉 │南口 │ │157 │建│00 │02 │42.88 │全部 │同上 │ ├──┼───┼────┼────┼────┼────────┼─┼──┼──┼──────┼─────┼─────────┤ │003 │彰化縣│花壇鄉 │南口 │ │158 │建│00 │03 │24.48 │全部 │同上 │ ├──┼───┼────┼────┼────┼────────┼─┼──┼──┼──────┼─────┼─────────┤ │004 │彰化縣│花壇鄉 │南口 │ │159 │建│00 │01 │24.75 │全部 │同上 │ ├──┼───┼────┼────┼────┼────────┼─┼──┼──┼──────┼─────┼─────────┤ │005 │彰化縣│花壇鄉 │南口 │ │175 │田│00 │00 │23.10 │全部 │同上 │ ├──┼───┼────┼────┼────┼────────┼─┼──┼──┼──────┼─────┼─────────┤ │006 │彰化縣│花壇鄉 │南口 │ │176 │田│00 │02 │37.42 │全部 │同上 │ ├──┼───┼────┼────┼────┼────────┼─┼──┼──┼──────┼─────┼─────────┤ │007 │彰化縣│花壇鄉 │南口 │ │177 │建│00 │00 │86.53 │全部 │同上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6 │彰化縣花壇鄉中│彰化縣花壇鄉南│六層樓房,鋼筋│一層:186.58;騎樓:11│ │全部 │王明芬、羅悟文、│ │ │ │山路2段316之1 │口段157、158地│混泥土造商業用│5.22;合計:301.8。 │ │ │羅于捷應有部分各│ │ │ │號 │號 │ │ │ │ │1/3。 │ │ │ │ │ │ │ │ │ │共有部分:南口段│ │ │ │ │ │ │ │ │ │282建號,權利範 │ │ │ │ │ │ │ │ │ │圍1/6。 │ ├──┼───┼───────┼───────┼───────┼───────────┼─────┼───┼────────┤ │002 │7 │彰化縣花壇鄉中│彰化縣花壇鄉南│六層樓房,鋼筋│二層:305.3。 │ │全部 │同上 │ │ │ │山路2段316之1 │口段157、158地│混泥土造住家用│ │ │ │ │ │ │ │號2樓 │號 │ │ │ │ │ │ ├──┼───┼───────┼───────┼───────┼───────────┼─────┼───┼────────┤ │003 │8 │彰化縣花壇鄉中│彰化縣花壇鄉南│六層樓房,鋼筋│三層:305.3。 │ │全部 │同上 │ │ │ │山路2段316之1 │口段157、158地│混泥土造住家用│ │ │ │ │ │ │ │號3樓 │號 │ │ │ │ │ │ ├──┼───┼───────┼───────┼───────┼───────────┼─────┼───┼────────┤ │004 │9 │彰化縣花壇鄉中│彰化縣花壇鄉南│六層樓房,鋼筋│四層:305.3。 │ │全部 │同上 │ │ │ │山路2段316之1 │口段157、158地│混泥土造住家用│ │ │ │ │ │ │ │號4樓 │號 │ │ │ │ │ │ ├──┼───┼───────┼───────┼───────┼───────────┼─────┼───┼────────┤ │005 │10 │彰化縣花壇鄉中│彰化縣花壇鄉南│六層樓房,鋼筋│五層:305.3。 │ │全部 │同上 │ │ │ │山路2段316之1 │口段157、158地│混泥土造住家用│ │ │ │ │ │ │ │號5樓 │號 │ │ │ │ │ │ ├──┼───┼───────┼───────┼───────┼───────────┼─────┼───┼────────┤ │006 │11 │彰化縣花壇鄉中│彰化縣花壇鄉南│六層樓房,鋼筋│六層:440.47。 │ │全部 │同上 │ │ │ │山路2段316之1 │口段157、158地│混泥土造住家用│ │ │ │ │ │ │ │號6樓 │號 │ │ │ │ │ │ ├──┼───┼───────┼───────┼───────┼───────────┼─────┼───┼────────┤ │007 │24 │彰化縣花壇鄉中│彰化縣花壇鄉南│五層樓房,鋼筋│一層:115.94;二層:13│ │全部 │王明芬、羅悟文、│ │ │ │山路2段316號 │口段157地號 │混泥土造住家用│9.78;三層:139.78;四│ │ │羅于捷應有部分各│ │ │ │ │ │ │層:139.78;五層:139.│ │ │1/3。 │ │ │ │ │ │ │78;騎樓:25.9;地下層│ │ │ │ │ │ │ │ │ │:178.85;合計:879.81│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