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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江文良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加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說明本件抵押擔保借款1,000萬元於106年12月25日已屆清償期而應清償餘款720萬元本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原始借款契約。(依原提出之變更契據契約所示,似僅約定自105年12月25日起第二年每月攤還本金25萬元,餘款屆期清償,未見有第二年即應清償全部餘款之記載)

二、如另主張所擔保者為本票債權,因所提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法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該本票有無向發票人加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銘德、蔡秀玲為現實上之付款提示,如有,其提示日期為何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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