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文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江文良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加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說明本件抵押擔保借款1,000萬元於106年12月25日已屆清償期而應清償餘款720萬元本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及原始借款契約。(依原提出之變更契據契約所示 ,似僅約定自105年12月25日起第二年每月攤還本金25萬元 ,餘款屆期清償,未見有第二年即應清償全部餘款之記載) 二、如另主張所擔保者為本票債權,因所提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法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該本票有無向發票人加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銘德、蔡秀玲為現實上之付款提示,如有,其提示日期為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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