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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江文良
相對人
加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德
關係人
蔡銘德
關係人
蔡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加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該公司、關係人蔡銘德、蔡秀玲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保證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關係人蔡銘德及蔡秀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00萬元,借款期間25個月,約定按月繳息,本金按月平均攤還,並由相對人加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蔡銘德、蔡秀玲共同簽發發票日105年5月19日、金額1,00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收執。又相對人嗣因無力還款,經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決議就聲請人債權部分因相對人僅攤還本金至105年12月25日,故自該日起同意寬限期一年至106年12月25日,按月繳息,第二年除按月繳息外,另按月償還本金25萬元(依債權比例償還各債權銀行),若未按期履約,則視同全部到期。而相對人復因無法依約攤還第二年起之按月25萬元本金,故於106年11月29日再次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申請債務協商,並經全體債權金融機構總額3分之2同意,決議如依原債協會議決議事項,將無法每月償還本金25萬元,故申請再寬限一年,次年再重新檢討,若未按期履約,則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繳息至107年2月25日即未再履行,本件借款依上開決議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2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另上開相對人及關係人等所共同簽發之本票業經於107年2月25日向渠等為付款之提示,亦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契據契約、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加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債務協商會議決議事項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已於107年7月1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等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有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文件,堪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北斗鎮  │北工    │        │110             │  │00  │07  │14.07       │全部              │            │
├──┼───┼────┼────┼────┼────────┼─┼──┼──┼──────┼─────────┼──────┤
│002 │彰化縣│北斗鎮  │北工    │        │111             │  │00  │07  │14.03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6    │彰化縣北斗鎮新│彰化縣北斗鎮北│一層鋼架造有牆│一層:478.74;合計:47│          │全部    │              │
│    │      │工路65號      │工段110、111地│,工商用      │8.74                  │          │        │              │
│    │      │              │號            │              │                      │          │        │              │
├──┼───┼───────┼───────┼───────┼───────────┼─────┼────┼───────┤
│002 │57    │彰化縣北斗鎮新│彰化縣北斗鎮北│二層有牆,鋼架│一層:460.79;二層:45│          │全部    │              │
│    │      │工路65號      │工段110、111地│造,廠房、辦公│.68;屋頂突出物:10.44│          │        │              │
│    │      │              │號            │室、員工宿舍、│;合計:516.91        │          │        │              │
│    │      │              │              │梯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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