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94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陳心美 關 係 人 王玉婷 關 係 人 穎貿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全源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陳心美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6,048,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本人及關係人王玉婷、黃全源、穎貿精密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票據等債務,經登記在案。今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與關係人共同於107年4月26日所簽發,面額6,048,000元,到期日為107年11月13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屆期不為清償,尚欠5,210,4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於107年11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 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有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參諸聲請人上開提出之文件,堪認本件確有設定如聲請意旨所述之抵押權,並經登記,且有擔保之票據債務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應已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鹿港鎮 │郭厝 │ │164 │ │00 │22 │96.52 │10000分之86 │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477 │彰化縣鹿港鎮海│彰化縣鹿港鎮郭│7層鋼筋混凝土 │三層:75.86;合計:75.│陽台:10.8│全部 │共有部分:郭厝│ │ │ │浴路206之7號3 │厝段164地號 │造,住家用 │86 │1 │ │段(1)509建號,│ │ │ │樓 │ │ │ │ │ │面積:2608.4平│ │ │ │ │ │ │ │ │ │方公尺,權利範│ │ │ │ │ │ │ │ │ │圍:10000分之9│ │ │ │ │ │ │ │ │ │9(2)510建號, │ │ │ │ │ │ │ │ │ │面積:385.64平│ │ │ │ │ │ │ │ │ │方公尺,權利範│ │ │ │ │ │ │ │ │ │圍:10000分之1│ │ │ │ │ │ │ │ │ │7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