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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許添栓
關係人
徨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8月17日,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關係人徨祥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於106年8月15日簽發面額490萬元、到期日106年12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尚欠379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7年4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7年4月11日送達於相對人、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線西鄉  │德興    │        │534             │  │00  │03  │62.00       │240分之15         │重劃前:十五│
│    │      │        │        │        │                │  │    │    │            │                  │張犁段296-1 │
│    │      │        │        │        │                │  │    │    │            │                  │號          │
├──┼───┼────┼────┼────┼────────┼─┼──┼──┼──────┼─────────┼──────┤
│002 │彰化縣│線西鄉  │德興    │        │534-12          │  │00  │04  │69.00       │全部              │            │
├──┼───┼────┼────┼────┼────────┼─┼──┼──┼──────┼─────────┼──────┤
│003 │彰化縣│線西鄉  │德興    │        │535-4           │  │00  │00  │50.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414   │彰化縣線西鄉德│彰化縣線西鄉德│2層鋼筋加強磚 │一層:83.74;二層:83.│          │全部    │              │
│    │      │興路25之1號   │興段534-12地號│造,農舍      │74;合計:167.4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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