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許添栓
- 關係人
- 徨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8月17日,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關係人徨祥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於106年8月15日簽發面額490萬元、到期日106年12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尚欠379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7年4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7年4月11日送達於相對人、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線西鄉 │德興 │ │534 │ │00 │03 │62.00 │240分之15 │重劃前:十五│ │ │ │ │ │ │ │ │ │ │ │ │張犁段296-1 │ │ │ │ │ │ │ │ │ │ │ │ │號 │ ├──┼───┼────┼────┼────┼────────┼─┼──┼──┼──────┼─────────┼──────┤ │002 │彰化縣│線西鄉 │德興 │ │534-12 │ │00 │04 │69.00 │全部 │ │ ├──┼───┼────┼────┼────┼────────┼─┼──┼──┼──────┼─────────┼──────┤ │003 │彰化縣│線西鄉 │德興 │ │535-4 │ │00 │00 │50.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414 │彰化縣線西鄉德│彰化縣線西鄉德│2層鋼筋加強磚 │一層:83.74;二層:83.│ │全部 │ │ │ │ │興路25之1號 │興段534-12地號│造,農舍 │74;合計:167.48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