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王伯村
- 關係人
- 黄加佳即大聖室內裝潢設計行
- 關係人
- 王成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伯村於民國106年3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關係人黄加佳即大聖室內裝潢設計行、王成文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票款等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3月28日,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執有關係人黄加佳即大聖室內裝潢設計行、王成文於106年3月30日所共同簽發面額為2,556,000元、到期日為106年9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尚欠2,201,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7年4月2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等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未見對此有提出任何陳述。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文件,堪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田中鎮 │崁頂 │ │578 │ │00 │00 │78.54 │全部 │重測前:卓乃│ │ │ │ │ │ │ │ │ │ │ │ │潭段290-201 │ │ │ │ │ │ │ │ │ │ │ │ │地號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28 │彰化縣田中鎮員│彰化縣田中鎮崁│2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46.25;二層:46.│ │全部 │重測前:卓乃潭│ │ │ │集路3段250巷11│頂段578地號 │加強磚造,住家│25;合計:92.50 │ │ │段219建號 │ │ │ │號 │ │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