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孫瑞宗
- 關係人
- 銓昶有限公司
- 關係人
- 相 對 人兼 黃筠蓁即黃馨映
-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96年5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80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2月17日,以擔保其與關係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96年5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二所示),因未依約償還本息,依其他約定事項已喪失期限利息,應立即全部清償,尚欠本金5,114,954元及利息違約金;另關係人開立金額1,619,034元支票乙紙,到期日106年12月7日,經聲請人提示,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尚欠本金1,619,034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借據、支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7年1月1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相對人及關係人,相對人及關係人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二:黃筠蓁欠款 │├──┬──────┬──────┬──────┬───────┤│編號│債權本金 │ 現欠本金 │借款日期 │未依約償還日期││ │(新台幣) │(新台幣) │(民國) │ (民國) │├──┼──────┼──────┼──────┼───────┤│ 1 │ 266,490元 │ 216,038元 │104年5月12日│106年11月12日 │├──┼──────┼──────┼──────┼───────┤│ 2 │5,500,000元 │3,210,642元 │ 96年5月29日│106年11月29日 │├──┼──────┼──────┼──────┼───────┤│ 3 │1,400,000元 │1,054,497元 │104年3月25日│106年11月25日 │├──┼──────┼──────┼──────┼───────┤│ 4 │1,000,000元 │ 583,325元 │104年3月25日│106年11月22日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一:(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9號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伸港鄉 │伸仁 │ │1105 │ │00 │07 │61 │全部 │重測前:泉州│ │ │ │ │ │ │ │ │ │ │ │ │厝段591號 │ ├──┼───┼────┼────┼────┼────────┼─┼──┼──┼──────┼─────────┼──────┤ │002 │彰化縣│伸港鄉 │伸仁 │ │1106 │ │00 │06 │96 │全部 │重測前:泉州│ │ │ │ │ │ │ │ │ │ │ │ │厝段592號 │ └──┴───┴────┴────┴────┴────────┴─┴──┴──┴──────┴─────────┴──────┘ ┌─────────────────────────────────────────────────────────────┐ │附表一:(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9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72 │彰化縣伸港鄉曾│彰化縣伸港鄉伸│一層加強磚造,│一層:333.45;合計333.│ │全部 │ │ │ │ │家村曾家路2之3│仁段1106地號 │工作房及住家用│45 │ │ │ │ │ │ │號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