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0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孫瑞宗
關係人
銓昶有限公司
關係人
相 對 人兼 黃筠蓁即黃馨映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96年5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80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2月17日,以擔保其與關係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96年5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二所示),因未依約償還本息,依其他約定事項已喪失期限利息,應立即全部清償,尚欠本金5,114,954元及利息違約金;另關係人開立金額1,619,034元支票乙紙,到期日106年12月7日,經聲請人提示,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尚欠本金1,619,034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借據、支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7年1月1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相對人及關係人,相對人及關係人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二:黃筠蓁欠款 │├──┬──────┬──────┬──────┬───────┤│編號│債權本金 │ 現欠本金 │借款日期 │未依約償還日期││ │(新台幣) │(新台幣) │(民國) │ (民國) │├──┼──────┼──────┼──────┼───────┤│ 1 │ 266,490元 │ 216,038元 │104年5月12日│106年11月12日 │├──┼──────┼──────┼──────┼───────┤│ 2 │5,500,000元 │3,210,642元 │ 96年5月29日│106年11月29日 │├──┼──────┼──────┼──────┼───────┤│ 3 │1,400,000元 │1,054,497元 │104年3月25日│106年11月25日 │├──┼──────┼──────┼──────┼───────┤│ 4 │1,000,000元 │ 583,325元 │104年3月25日│106年11月22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一:(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9號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伸港鄉  │伸仁    │        │1105            │  │00  │07  │61          │全部              │重測前:泉州│
│    │      │        │        │        │                │  │    │    │            │                  │厝段591號   │
├──┼───┼────┼────┼────┼────────┼─┼──┼──┼──────┼─────────┼──────┤
│002 │彰化縣│伸港鄉  │伸仁    │        │1106            │  │00  │06  │96          │全部              │重測前:泉州│
│    │      │        │        │        │                │  │    │    │            │                  │厝段592號   │
└──┴───┴────┴────┴────┴────────┴─┴──┴──┴──────┴─────────┴──────┘
┌─────────────────────────────────────────────────────────────┐
│附表一:(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9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72    │彰化縣伸港鄉曾│彰化縣伸港鄉伸│一層加強磚造,│一層:333.45;合計333.│          │全部    │              │
│    │      │家村曾家路2之3│仁段1106地號  │工作房及住家用│45                    │          │        │              │
│    │      │號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