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6 日
- 原告王阿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王阿琴 上列聲請人王阿琴因與相對人昕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阿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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