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尚將 上列聲請人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錫興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向發票人提示而未獲付款,始得聲請本票裁定。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經核,聲請人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付款,然本票之提示付款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而言,故請具狀釋明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如有,並請敘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並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