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蘇明仁
- 原告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王仁揚即彩男女休閒養生會館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仁揚即彩男女休閒養生會館(住彰化縣○○ 市○○路000○0號)、相對人陳秀珠(彰化縣○○市○○路00巷00弄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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