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67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詹勳源即三源企業社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三源企業社為獨資商號,其現任負責人為黃麗絹(已非詹勳源)。請台端查明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如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三源企業社之最新登記事項卡,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