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0號
- 聲請人
- 巨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聰
上列聲請人巨辰實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翰陞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巨辰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
二、按本票須經向發票人提示而未獲付款,始得聲請本票裁定,又本票之提示付款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而言,故請釋明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如有,並請敘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