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079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達宏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卓佳樺 人 相 對 人 陳思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2079號│ ├──┬───────┬────────┬────────┬───────┬──────────┬──┤ │ 編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備考│ │ 號 │ │(新 臺 幣)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5年11月21日 │2,700,000元 │1,420,000元 │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 │ ├──┼───────┼────────┼────────┼───────┼──────────┼──┤ │002 │105年9月5日 │1,782,900元 │762,200元 │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