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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2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29號

聲請人
夢享製造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佳家

上列聲請人夢享製造所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育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夢享製造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依票款關係請求給付借款金額之系爭二張本票皆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張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育諺(住彰化縣○○鎮○○里○○路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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