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3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304號
- 聲請人
-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YANTI(中譯:
燕蒂)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78,890元,與聲請人聲請狀陳述「相對人簽發如附件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77,000元」不符,此究為聲請狀誤載?抑或為所附本票有誤?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