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琮陽
- 原告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304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YANTI(中譯: 燕蒂)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78,890元,與聲請人聲請狀陳述「相對人簽發如附件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77,000元」不符,此究為聲請狀誤載?抑或為所附本票有誤?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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