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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1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15號

聲請人
允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澄棠

上列聲請人允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坤桹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允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坤桹(住彰化縣○○市○○里○○路000巷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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